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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分类号】 4071018707
【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等
【颁布日期】 870325
【实施日期】 8703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
【文号】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题注】

通知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商业性广告宣传得到了蓬勃发展,在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方便人民生活以及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广告宣传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广告,违背科学、弄虚作 假,恣意夸张,坑害消费者,尤其是某些药品、类药品的广告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有的药品生产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不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 批准的药品和尚在试验阶段的药品,或不宜作广告宣传的药品,也进行了宣传,致使国内外纷纷来信来人求购,给药品研制单位和有关部门带来许多困难,给社会和 人民群众的心理带来不良影响,有损于我国广告事业的信誉。对此必须认真加以整 顿,绝不允许广告宣传中的这些不良现象继续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广告宣传的管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工商局、卫生部《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厅(局)、出版局(总社)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加强对药品广告宣传工作的管理和领 导,要求所属单位严格遵守《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 知》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增强法制观念。要使药品广告宣传,做到真实、科学、准确,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

二、加强对药品和含有药物并明确注明对某种疾病有防治用途的食品、化妆品 (以下简称类药品)广告宣传的管理。今后,凡刊播药品广告和类药品广告,一律 按照《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都必须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药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后,方可在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广告宣传时,必须到当地卫 生厅(局)的药政部门注册并经批准。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有效期限为2年。期满 后仍需作广告宣传的,须重新申请换发宣传批准文号。
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统一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药宣字(年号)月份—××××。例如北京1987年5月批准的药品广告,可表示为:京卫药 宣字(1987)05—××××。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药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查。尤其是对适应症、治愈率等内容,要严格审查把关,删除无科学依据和不适宜宣传的内容。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药品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并通知广告经营单位停止 刊播。情节严重者,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药品广告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典型案件的查处结果,请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凡未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准经营广告业务。广告经营单位对客户要求刊播的药品及类药品广告,要严格按照《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的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广告内容不得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对未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药政部门批准的药品和类药品广告,一律不准刊播;新闻单位不得以发布新闻的方式来宣传未经批准的药品。对违反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照《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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