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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食健字的含义

  我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保健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国内的保健食品研制或生产单位应首先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部门提出申请,填学《保健食品申请表》,提交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标签说明书等。同时将所研制的保健食品样品送到经卫生部认定的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和毒理学检验机构进行功能学和毒理学试验;并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产品的卫生学和稳定性试验。上述资料齐备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省级食品卫生评审委员会对产品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上级卫生部终审。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 )第 号。”获得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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